信用卡被盗刷商店未核对签名被判赔偿

        张小姐乘车遇扒手,挂失前小偷在伍缘公司霍山店盗刷其信用卡,张小姐遂将伍缘公司告上了法庭。5月13日,新民网记者从杨浦区法院获悉,该院以商店未尽核对签名之责为由,一审判决伍缘公司赔偿张小姐损失4820.10元。

  据杨浦区法院介绍,2月2日8时40分,张小姐在江浦路乘坐公交车时被盗窃了身份证、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的信用卡各一张,其中建设银行的信用卡设有密码。张小姐发现后,随即于9时许拨打银行电话报失并报警,却被告之她的建行卡已在上海伍缘现代杂货有限公司霍山店的POS机上被盗刷交易两笔2414元和3060元;招行卡被盗刷了34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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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网记者了解到,经向银行调取签购单,发现上面的签名是“张军”,而非张小姐本人姓名。张小姐的信用卡正面印有她姓名的拼音,张小姐本人也表示,已在信用卡背面签上了自己的姓名。 字串4

  3月10日,张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商店收银员没有根据规定核对签名,造成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考虑到自己保管不当也有责任,要求商店赔偿4820.10元。 字串7

  杨浦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海伍缘现代杂货有限公司作为银行卡联网业务的特约商户,在受理银行卡支付业务时应根据相关规定认真审核签购单签名与信用卡正面姓名以及背面预留签名是否一致。由于霍山店在签购单签名与持卡人姓名明显不符的情况下,允许持卡人消费,责任在于商店。张小姐对自己的信用卡以及身份证未妥善保管,以致被盗,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张小姐自愿承担损失人民币1000元,可以准许。遂判决上海伍缘现代杂货有限公司应在赔偿张小姐482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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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此案的法官向新民网表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规定,在刷卡消费时,收银员应核对交易单据上打印交易账号和卡号是否相符后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并对信用卡交易核对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但现在刷卡消费时,许多商店的营业员并没有核对签名的习惯,这给不法分子盗刷信用卡留下了可乘之机。法官提醒特约商户,注意加强对营业员的业务培训,堵住盗刷信用卡的漏洞。 字串8


时间 :  2008-05-14 02:14:19  来源: 新民网  作者: 杨扬